停车位不得只售不租!惠州停车位租赁管理新规7月执行 全球即时
2023-06-13 12:02:19 来源:南方都市报

6月1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在官网发布《《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旨在解决当下惠州部分业主希望一次性购买多个停车位以满足家庭车辆停放需要,以及部分业主希望租赁停车位的需求,但有些小区停车位量紧缺、供不应求,而有些小区停车位却闲置无人租购,因停车位销售信息不对称、人防停车位使用等问题导致的矛盾纠纷。

上述管理办法解读明确惠州各类型停车位使用的大原则,即专有部分停车位要取得权属登记方可出售、且明确不得只售不租,人防工程停车位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维护管理由投资者或受益单位负责,共有部分停车位出租收益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


(相关资料图)

新管理办法从202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专有停车位不得只售不租,人防停车位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新的管理办法明确,各类型停车位使用的大原则,专有部分停车位要取得权属登记方可出售、附赠,且不得只售不租。与此同时,明确人防工程停车位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维护管理由投资者或受益单位负责。另外针对有争议的共有部分停车位出租收益要求在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共有部分停车位是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专有部分停车位(指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的车位,就是可以出售的产权车位)可以出售、附赠、出租,出售、附赠前应取得权属登记。停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人防工程停车位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或者受益单位要对人防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

共有部分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停车位出租收入,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销售停车位前,必须对停车位信息进行公示

新的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应将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销售的价格区间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租售停车位的,需将租售方案在小区公示30日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租售方案应包含停车位的数量、面积、配比、价格等重要信息。

业主购买停车位的数量上限需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与可出售停车位的配比相关联,在配比不足1:1时,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本小区一个停车位。配比超出1:1的,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1年,完成必要的信息公示后,业主可以多买一个停车位。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3年或者竣工备案超10年的,业主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停车位。

管理办法还明确停车位出租应首先满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需要,停车位出租给本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外的其他人的,租期不超过6个月。

采写 南都记者 蒋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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